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案件背景
劳动者颜某于2020年8月14日入职A公司,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约定月基本工资2000元,实际执行中采用“大小周”工作制。在职期间,颜某每月实际工资由基本工资、绩效、各类补贴等构成,并多次因补办工牌、未穿工装、考勤等问题被公司扣款。2023年8月13日劳动合同期满,公司决定不予续签。颜某认为公司存在违法克扣工资、未足额支付加班费、未休年假等问题,遂申请劳动仲裁。仲裁裁决部分支持其请求后,双方均不服,诉至法院。
二、诉讼过程
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,支持经济补偿金14400元,但驳回了颜某关于克扣工资、加班费等其他诉讼请求。颜某不服,委托何俊梅律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二审中,何俊梅律师针对公司多项扣款的合法性问题逐项举证、辩论,重点指出公司对“浪费粮食”“未穿工服”“未报班车”等扣款缺乏规章制度依据,属于违法克扣工资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采纳了律师关于返还部分不合理扣款的核心意见,同时维持一审认定的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。
三、判决结果
2024年,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
1.维持一审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4400元的判决;
2.撤销一审驳回克扣工资诉求的部分,改判A公司向颜某返还被克扣的工资2150元;
3.驳回颜某其他上诉请求(如加班费、赔偿金等);
4.驳回A公司的上诉请求。
颜某累计获赔金额为14400元(经济补偿)+2150元(返还扣款)=16550元,加上公司此前已支付的未
休年假工资4890.79元,何俊梅律师通过二审代理共为当事人争取及确认的合法权益总额2.1万余元。
何俊梅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