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名:何俊梅
执业律所:北京乾成(福州)律师事务所
执业证号:13501202211516109
执业年限:4年
个人简介:何俊梅律师,北京乾成(福州)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执业4年。专注合同纠纷、婚姻家事、劳动争议、刑事辩护、民间借贷、强制执行、建设工程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,实战经验丰富,办案严谨负责,用心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服务地区:福建福州
联系地址: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70号8层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、婚姻家事、劳动争议、刑事辩护、民间借贷、强制执行、建设工程、商事纠纷、法律顾问
教育背景:山西农业大学-法学专业
专业能力证书:证券从业资格证
获得的荣誉:2025年度北京乾成(福州)律师事务所最佳新人奖
重要经验总结:1、大型案件:曾担任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(上市公司的)的法律顾问团队成员;2、担任东辰集团法律顾问团队成员
部分成功案例展示:
案例一:
何俊梅律师代理借款合同纠纷上诉,成功为当事人减损207万余元
案件背景
某公司于2013年5月向出借人借款共计770万元。2014年12月31日,各方签订《借款对账确认书》,确认尚欠本金695万元。后出借人起诉要求公司偿还695万元本金及利息,并要求多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。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出借人全部诉请。被告不服,委托何俊梅律师代理提起上诉。
诉讼过程
何俊梅律师在二审中提出:在2013年5月7日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,借款人一方已向出借人转账共计469万余元,该款项应抵扣本案借款本息;一审认定《借款对账确认书》合法有效但未审查银行流水,属于事实认定错误;按实际还款情况重新计算后,尚欠本金应为约487万余元而非695万元。出借人辩称该469万余元系偿还双方其他借款,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债务。
判决结果
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:出借人无法对收到的469万余元作出合理解释,借款人主张该款项系按周规律偿还本案借款利息具有合理性,应予采信。重新按月息3%抵扣计算后,截至2014年3月28日,尚欠借款本金为487万余元,较一审认定的695万元减少了207万余元。二审判决撤销原判,改判公司偿还487万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。何俊梅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减损超过207万元。
案例二:
何俊梅律师代理加工合同纠纷,成功驳回对方全部55万余元索赔请求
案件背景
某建设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《商品砼加工合同》,约定混凝土公司向建设公司供应商品砼,并在每次支付货款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合同履行过程中,混凝土公司按3%税率开具了340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建设公司支付了332万余元货款。后建设公司以混凝土公司未及时开具发票、税率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为由,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5万余元(含税费损失39.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16.2万余元)。
诉讼过程
建设公司主张,混凝土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应按13%税率开具发票,其按3%开票导致建设公司无法足额抵扣进项税额,造成税费损失;且未及时开票导致其多缴2019年5月增值税。混凝土公司委托何俊梅律师代理应诉。何俊梅律师提出:商品混凝土按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,法定增值税率为3%,开票合规合法;建设公司收到3%税率发票后长期未提异议并据此付款,双方已形成合意;截至2019年6月,建设公司尚未足额支付已开票货款,其主张损失系自身原因所致;混凝土公司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到欠款后已补开全部发票,建设公司仍可申报抵扣。
判决结果
一审法院认为,建设公司未能证明系混凝土公司违约导致其多缴税费,且收到3%税率发票后长期未提异议,诉请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。建设公司不服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何俊梅律师成功为当事人避免了5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,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对方负担。
案例三:
何俊梅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,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部20万元借款本息
案件背景
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多年的借贷关系。2014年3月,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50万元,约定月利率1.5%。2015年7月,借款人偿还本金20万元。2016年9月,借款人再次借款20万元。2018年6月3日,双方经结算,由借款人出具借条确认尚欠无息借款40万元,并约定分四期偿还:2018年6月10日前还10万元、2020年6月3日前还10万元、2021年6月3日前还10万元、2022年6月3日前还10万元。
嗣后,借款人仅偿还了前两期共计20万元,剩余两期各10万元(合计20万元)到期后均未偿还。出借人曾就其中10万元提起诉讼并获法院支持,后借款人就该判决提起上诉但因未缴费被按撤回上诉处理。
诉讼过程
出借人委托何俊梅律师代理,就剩余未偿还的20万元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。借款人经法院合法传唤,未到庭参加诉讼,也未作答辩。何俊梅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借条、此前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等证据,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明确、借款到期未还的事实。
判决结果
法院经审理认定,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2021年6月3日前到期的10万元和2022年6月3日前到期的10万元,已构成违约。判决借款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出借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(以10万元为基数,自2021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3.85%计算;以10万元为基数,自2022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3.7%计算)。案件受理费由借款人负担。何俊梅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部20万元借款本息。